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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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史**、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8581120200016767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2480.43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史**、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8581120200063745的“个人消费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5014.29元及利息(期内利息4804.2元,复利以期内利息480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从2021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以本金185014.29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7.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三、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史**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海安海东村东门街26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海安字第XXXX号、土XXXX号:瑞集用2004字第24-448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史**、黄**追偿; 五、被告林**、章**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史**、黄**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7元,减半收取计2868.5元,由被告史**、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