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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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866.36元; 二、被告赵**、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利息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按月利率9.39583‰及合同约定计算,扣除40178.71元;罚息以59866.3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39583‰上浮50%计算); 三、被告曹**、王**、程**、刘**对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王**、程**、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王**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元,被告赵**、王**、程**、刘**、曹**、王**负担1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