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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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饶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饶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山红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黑龙江饶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20000元,利息31264.3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本息合计251264.30元。并从2019年7月17日起以2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现行利率上浮30%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务清偿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