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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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金诚纺织有限公司 兰溪市天之兰纺织有限公司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天之兰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9021120210003648号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兰溪市天之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90000元并支付利息99439.36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21年6月21日已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之后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兰溪市金诚纺织有限公司、杨**、倪**、徐**、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7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兰溪市天之兰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金诚纺织有限公司、杨**、倪**、徐**、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