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3民初109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渝北区勇汝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892155.01元; 二、变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3民初109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渝北区勇汝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9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货款892155.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驳回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44元,减半收取8822元,由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2461元,由渝北区勇汝建材经营部负担6361元(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再审案件受理费17644元,由渝北区勇汝建材经营部负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