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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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5140.33元(利息计至2019年9月2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梦佳 人民陪审员 何寄芸 人民陪审员 俞丽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代书 记员 程怡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