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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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330615170810)浙泰商银(随贷通)字第(0024030030)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贷通”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借款本金99914.8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9月3日已产生利息、罚息9507.1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且以二者之和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自2019年9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