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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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伟晔车辆饰件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丹阳市伟晔汽配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的利息和复利为7248.99元,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利息和复利),并承担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1000元。 三、如被告巢**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巢**和汤**所有的位于本市齐梁金府2幢703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丹阳市伟晔汽配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伟晔车辆饰件有限公司、汤**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41.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