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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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虹润瑞普自动控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韩*、被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虹润瑞普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赔付医疗费69005元; 二、被告韩*、被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虹润瑞普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赔付二次手术费20000元; 三、被告韩*、被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虹润瑞普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赔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8100元; 四、被告韩*、被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虹润瑞普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赔付残疾赔偿金618900元; 五、被告韩*、被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虹润瑞普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221650元; 六、被告韩*、被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虹润瑞普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七、被告韩*、被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虹润瑞普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赔付营养费20000元; 八、被告韩*、被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虹润瑞普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赔付误工费127908元; 九、被告韩*、被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虹润瑞普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赔付护理费1435481元; 十、被告韩*、被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虹润瑞普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赔付残疾辅助器具费111300元; 十一、被告韩*、被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虹润瑞普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赔付交通费543元; 十二、被告韩*、被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虹润瑞普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赔付鉴定费3910元; 十三、被告韩*、被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虹润瑞普自动控制有限公司对以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四、驳回原告杨*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26元,由被告韩*、被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虹润瑞普自动控制有限公司负担28374元,原告杨*负担1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