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沙县金沙白炭黑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省沙县金沙白炭黑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福建省沙县金沙白炭黑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40250元。 如果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02元,由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3202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