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振胜硅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振胜硅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以11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以9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以8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振胜硅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振胜硅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1-17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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