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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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 重庆市南岸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重庆市南岸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共同享有债权本金为17643657.05元,截止于2018年12月18日的利息为13357049.16元; 二、确认重庆市南岸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之间的利息债权为1287745.27元; 三、确认重庆市南岸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共同享有律师代理费债权5万元; 四、***、***在本金17643657.05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月8日为14644794.43元,自2019年4月9日起以17643657.05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债务范围内对重庆市南岸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给付义务); 五、重庆市南岸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天仙湖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号黄金海岸X在建工程抵押物房屋18套(抵押面积2132.11平方米)、4号楼在建工程抵押物房屋26套(抵押面积2619.13平方米)、10号楼在建工程抵押物房屋127套(抵押面积12014.04平方米)的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房号、坐落等详见抵押物清单); 六、驳回重庆市南岸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060元,由重庆市南岸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由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2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