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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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车辆集团顺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中车齐齐哈尔车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10,000.00元、医药费10,000.00元,共计12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7,786.21元(已扣除齐车集团顺达运业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33,554.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给付被告齐车集团顺达运业公司垫付的医药费33,554.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4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