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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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 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 二、申诉人温州市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支付被申诉人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安装电气补差价材料款16429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9586元,减半收取9793元,由温州市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