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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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500元及截止2019年4月20日所欠利息及罚息193288.11元,两项合计692788.11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以49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2%计算,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并以49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6%计算,支付原告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相应罚息。 三、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72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07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