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集诚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集诚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25万元及利息(以未付汇票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5.52元,减半收取2587.76元,案件财产保全费1811.84元,合计4399.6元,由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集诚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