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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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州舜皇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州精艺种养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900000元及利息(以21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22.09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永州舜皇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所涉债务中的109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赔偿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永州精艺种养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所涉债务中的109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赔偿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在处置被告永州舜皇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万元股权及溢价权益时,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质押权人在被告***应偿还的债务1095万元及利息、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在处置被告永州精艺种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万元股权及溢价权益时,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质押权人在被告***应偿还的债务1095万元及利息、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300元,由被告***、***、***、***、***、永州舜皇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永州精艺种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