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联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为1784809.31元,2019年4月21日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的利息以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长治市联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24元,减半收取计75362元,由被告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长治市联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14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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