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光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兰溪市大明化工厂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大明化工厂签订的编号为9021120180006421号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编号为9021120180028045号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兰溪市大明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60万元及利息(46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开始计算,200万元、5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1月21日开始计算,均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条给付内容中的200万元、5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浙江光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条给付内容中的2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条给付内容中的5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承担的范围限于500万元借款本金及至2019年9月9日止的利息; 六、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兰溪市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兰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兰国用(2006)第101-2970号)就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二条给付内容中的460万元借款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6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97631元,由被告兰溪市大明化工厂、***、***负担,被告浙江光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6597元连带负担,被告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1981元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