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20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贷款逾期的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至欠款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