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淑平、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910333.33元。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前述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李淑平、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在前述履行期限内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5元,由被告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