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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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里国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华峻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国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张汇票剩余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79,890,000元; 二、被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国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3,061,457.5元及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及(以79,890,000元未付部分为计息本金,按年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9,890,000元未付部分为计息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9,330.98元(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599,330.98元),由被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国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2,649.49元,原告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681.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国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0元,退还原告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