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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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塑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费、水费、网费、公共区域保洁费等共计十四万零八百五十五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塑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一万二千四百一十五元二角;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塑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塑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五十二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塑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八十九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塑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