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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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181民初843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住***。 负责人:蔡莉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2362.9元,利息及罚息21385.12元,合计113748.02元(截至2020年3月14日已产生利息、罚息共计21385.1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为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借款本金92362.9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3月14日已产生利息、罚息共计21385.1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及保全费1020元; 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计1287.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