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雷驰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雷驰实业有限公司、张雷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