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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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睿蜂坊蜂业有限公司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蜂源蜂产品有限公司 长葛市华鼎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睿蜂坊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30日按月利率9.96‰计算;罚息自2019年3月31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按月利率14.94‰计算。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21702.33元); 二、被告***、***、河南蜂源蜂产品有限公司、***、***、长葛市华鼎蜡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睿蜂坊蜂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7702元,减半收取18851元,由被告长葛市睿蜂坊蜂业有限公司、***、***、河南蜂源蜂产品有限公司、***、***、长葛市华鼎蜡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