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
四川前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前缘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674000元以及截至2016年12月15日的利息388680.72元、罚息为447939.38元及复利为6554.26元,并按照合同编号为20600***号《借款合同(直贷》(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相关约定支付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上述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产生的罚息及复利;

二、原告四川前缘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东三环路三段128号1-6栋(权证号分别为彭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号、彭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号、彭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号、彭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号、彭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号、彭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号)的工业房地产拍卖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四川前缘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塑力电缆公司出质的7项专利权(专利权号分别为2012203489213、2012203489444、2012203489143、2012203506859、2012203700670、2012102641133、201210250159X)拍卖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合同编号为20600***ZY03的《专利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四川前缘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被告成都塑力电缆公司股权(出资额为2000万元)拍卖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合同编号为20600***ZY01《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四川前缘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被告成都塑力电缆公司股权(出资额为500万元)拍卖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合同编号为20600***ZY02的《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塑力电缆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44元,由被告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19-04-3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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