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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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港泰恒物资有限公司 溧阳市泰润汽贸商城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众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港泰恒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87.46万元、利息2809152.8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5日),合计7683752.85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87.4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联众担保有限公司、溧阳市泰润汽贸商城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港泰恒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江苏联众担保有限公司对截止到2016年9月21日的利息524603.9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金487.46万元,2016年9月21日-2019年3月5日的利息2284548.88元及2019年3月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联众担保有限公司、溧阳市泰润汽贸商城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港泰恒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45元,减半收取3562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0622.50元,由原告由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18.50元,被告常州港泰恒物资有限公司、江苏联众担保有限公司、溧阳市泰润汽贸商城有限公司、***、***、***负担34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245元。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