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绿源山水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康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省康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康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郑州绿源山水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股权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18元,由被告河南省康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绿源山水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3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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