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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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抽取涉案土地上三个泥浆池中的泥浆,以硬土填平并将违法占用的15566.7平方米土地返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温州伊甸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30944元,由原告温州伊甸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