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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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1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1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如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有权对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H分区H06-2-2/04号地块三宗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102D房地证2014字第××号、00××25号、00××26号)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48942元,由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48942元,由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