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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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宏泰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博乐市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200000元; 二、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350根钢管材料款共计3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