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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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一)常州金卡基材有限公司偿付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94602.00元;(二)常州金卡基材有限公司支付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6年8月12日始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11月3日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094602.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溧阳市绿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800万元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常州金卡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溧阳市绿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670.00元,***负担2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1.00元,由***负担13651.00元,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