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惠港船舶推进器有限公司
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
无锡国电华新起重运输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顺和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启东市南方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启东市银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以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

(二)南通惠港船舶推进器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未清偿债务14978793.36元的保证责任;

(三)驳回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187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87元,合计235374元,由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17687元,南通惠港船舶推进器有限公司、***承担1176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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