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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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以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 (二)南通惠港船舶推进器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未清偿债务14978793.36元的保证责任; (三)驳回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187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87元,合计235374元,由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17687元,南通惠港船舶推进器有限公司、***承担1176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