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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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 温州市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抗7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肖云,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福兴,总经理。 申诉人温州市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温鹿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温检民(行)监[2019]33030000080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陈国庆 审判员张丹 审判员叶峰 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凌 代书记员黄慧敏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