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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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借款280000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3月9日止的利息55032.36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第三条、第十二条之约定利率计算的后续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计3162.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