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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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物资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市江岸区物资总公司返还1.7万平米房屋(具体分配方案为:中华城商业社区A地块上B1栋1-5层共计8064.04平方米商铺、A1栋6层2152.67平方米办公用房、A1栋5层5450.49平方米商铺、A1栋4层1332.79平方米商铺。以上面积为暂定面积,最终以实测为准);

三、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市江岸区物资总公司支付违约金250万元。

四、驳回武汉市江岸区物资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4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74300元,由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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