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州舜皇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州精艺种养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9月2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5623.33元及利息(以160562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21333.33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负担20000元,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