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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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9月2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5623.33元及利息(以160562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21333.33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负担20000元,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