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广安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22民初682号

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祝兴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栋,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焦作市广安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有才。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广安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晓晓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帆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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