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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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21民初2467号 原告:伊宁市永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 经营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伊宁县曲鲁海乡下英协海尔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伟,伊宁县联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承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伊宁市永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伊宁市永筑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伊宁市永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荆琪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撒雪儿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