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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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鑫天奇包装有限公司 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山西鑫天奇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689000元,并从2017年11月30日(放款之日)起按年利率9.57%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从2018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9.57%的50%支付原告罚息至付清款之日止; 三、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1495元,由被告山西鑫天奇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