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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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沁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沁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沃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山西沁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4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22日被告欠息10922.5元;自2020年4月23日起以284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96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783元,减半计取391.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