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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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衢州农得惠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兰溪宝元建材物资有限公司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葛支行 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溪宝元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8年9月2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兰溪宝元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溪市房屋(房屋权证号:兰房权证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兰国用(2016)第001-0256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衢州农得惠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789元,由被告兰溪宝元建材物资有限公司、衢州农得惠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