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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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506.27元及截至2019年9月23日的利息、罚息5726.84元,其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恭城镇迎宾路顺达通宝商业广场3#-A-11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42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712.5元,由被告***、***负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判决书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