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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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曙光储运有限公司 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四川曙光储运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的库房使用合同关系已解除; 三、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4号库房及4号库前工棚腾退并返还四川曙光储运有限公司,四川曙光储运有限公司协助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正常清点并返还存放在库房的物资、设备; 四、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曙光储运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和垃圾费共计521090元; 五、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曙光储运有限公司违约金135997元; 六、驳回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七、驳回四川曙光储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8164.5元,由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80元,由四川曙光储运有限公司负担378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0元,由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897元,由四川曙光储运有限公司负担20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