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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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贷款本金255087.07元、利息20085.54元、罚息861.24元、利息复利1232.82元、罚息复利34.73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19年6月3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律师费1500元; 三、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对被告***抵押房产[坐落于苏家屯区、建筑面积70.89平方米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2元,减半收取274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