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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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圆满怡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圆满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借款本金70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4年3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7.995%计付利息至2016年3月19日止,并以7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1.9925%计付罚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再以应付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1.9925%计付复利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晋愉大岭湖90幢(权属证号203房地证2013字第××号)、92幢房产(权属证号203房地证2013字第××号)、93幢(权属证号203房地证2013字第××号)、103幢(权属证号203房地证2013字第××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2953.44元,由被告重庆圆满怡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