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阳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山东新阳能源有限公司液压支架残值损失167915元; 二、被告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阳能源有限公司评估费54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883元,原告山东新阳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