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截止2019年9月25日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91844.45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0元; 三、被告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40元减半收取73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070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2元,被告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