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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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云岭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平供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啊秀居民小组、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啊秀居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云岭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24181.9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0元,实际应支付1524181.92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昆明云岭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94元,由原告昆明云岭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94元,被告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啊秀居民小组负担10000元;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啊秀居民小组负担10000元。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昆明云岭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